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1995年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1995年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的通知
國發〔1995〕21號
1995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

1995

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的通知

國發〔199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體改委《1995年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1995

年經濟體制改革實施要點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1994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財稅、金融、外匯、外貿、投資、價格和流通等重大改革措施順利出台,運行正常,成效顯著,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1995年經濟體制改革工作,要繼續貫徹「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方針,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的部署,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配套推進社會保障體制改革,鞏固和完善宏觀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培育市場體系。改革的推進要有利於抑制通貨膨脹、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增加有效供給。要保持經濟體制改革的連續性和配套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骨幹和主導作用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企業改革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16號)的要求,抓好各項工作,把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推向深入,進一步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骨幹和主導作用。

  (一)抓好國務院確定的100戶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3戶國家控股公司、1戶綜合商社、56家企業集團、18個城市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等試點工作。

  (二)貫徹落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要把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提高國有企業整體素質和效益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三)把改革和發展結合起來。多渠道增加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加快國有企業技術改造的步伐,努力解決國有企業的潛虧、掛帳和過度負債問題,積極分流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社會的問題。

  二、積極推進以企業職工養老和失業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城鎮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要求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要從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人口多的國情出發,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

  (五)完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失業保險基金要統一繳費標準,統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絕大部分應用於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要積極開展職業介紹、轉業培訓、生產自救,並利用社會力量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對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要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社會救濟的標準提供社會救濟,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

  (六)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搞好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和總結經驗。醫療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要抓好醫療單位的改革,杜絕浪費和不正之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建立保險金管理機構、醫療單位、投保患者相互之間的制約機制。

  (七)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應在1995年內建立起來;積極推進租金改革,按照租金改革規劃選擇適當時機啟動實施;穩步出售公有住房,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政策,嚴禁低價售房。

  三、鞏固和完善宏觀管理體制改革

  (八)穩步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改革要有利於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對貨幣供應的調控能力,增加間接調控手段。要繼續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步伐,在貸款規模控制的前提下,進一步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等情況,要加強監管和稽核。進一步完善政策性銀行運行機制。

  (九)鞏固和發展外匯改革成果,完善結匯售匯體系。積極創造條件,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匯售匯體系。進一步規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健全匯率形成機制。健全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制度,擬定明確的對境外投資政策,加強和改善對資本流入流出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政策與儲備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

  (十)鞏固和完善新財稅制度。強化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管,改進和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特別要搞好交叉稽核體系建設。抓緊出台稅制改革方案中已定的稅種,修改完善原有地方稅種,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稅體系。繼續抓緊研究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辦法和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進和完善複式預算編制辦法。要抓緊制定個人收入應稅申報制度的有關實施辦法,健全代扣代繳辦法,積極探索推行個人貨幣收支票據化和銀行存款實名制。

  (十一)繼續深化計劃、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計劃管理職能,改進計劃編制方法,注意計劃、規劃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銜接和配套。要發揮市場機制對投資活動的基礎調節作用,逐步將一般加工工業和競爭性基礎產業的建設項目推向市場。國有經營性投資項目都要明確投資主體,建立和實行法人投資責任制,即對項目的籌劃籌資、開發建設、生產經營、歸還貸款本息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要逐步建立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投資者必須用自有資金,按規定比例和限額對項目投入資本金。要建立項目登記備案制度,及時掌握投資項目的有關信息。

  四、加快培育市場,抓緊經濟立法,改善經濟秩序

  (十二)繼續抓好重要農產品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改革。改革和完善糧食購銷政策,建立健全糧食儲備體系和風險基金制度,促進糧食供需的地區平衡和結構平衡。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棉花的購銷政策,健全棉花儲備制度,儘快建立起質量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價格管理。繼續完善原油、成品油和電力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流通體制。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的要求,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促進商業、物資、糧食企業的組織結構調整。重點解決商業批發企業的轉換經營機制問題,促進批零結合,積極發展連鎖經營。重點改變物資企業經營方式,建立穩定的工商關係,繼續推廣物資配送,發展代理制。在穩定糧食購銷政策和有利於實施宏觀調控的前提下,實行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和解決糧食企業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經營分開問題。

  (十三)發展完善以銀行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要慎重、穩妥地發展債券、股票融資。擴大國債發行的市場化程度,完善國債發行機制。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債務管理體系,加快建立和規範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制度。

  (十四)完善勞動力和科技信息市場,規範市場中介組織。圍繞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和農村剩餘勞動力地區間流動兩個重點,加強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引導、組織和管理,促進勞動力的有序流動。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重視企業的無形資產,完善科技和信息市場。

  (十五)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全面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確保耕地面積基本穩定,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要進一步擴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使用的範圍,加強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嚴格控制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六)繼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減少對機電產品進口的配額管理,改進和簡化目前對一些產品實行的自動登記辦法。進一步完善進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逐步擴大招標商品品種範圍。鼓勵外商投資向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及中西部地區傾斜,以引導外商投資與我國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五、繼續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

  (十七)長期穩定和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穩定承包關係,組織好延長耕地承包期和允許依法繼承承包經營權等政策的貫徹落實。有條件的地區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深化鄉鎮企業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鄉鎮企業經營機制,優化結構,組織好「東西部鄉鎮企業合作示範工程」的實施,促進全國鄉鎮企業持續、健康、協調地發展。發展流通、加工等領域的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規範和扶持農民專業購銷組織、生產者合作社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商品化、產業化、社會化,進一步增強集體經濟的實力。

   (十八)深化林業和水利經濟體制改革。搞好劃定公益林和商品林試點、森林資源資產經營管理試點,促進森林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積極探索促進水利產業化的路子,拓寬水利投資渠道,進行水利項目資本金制度試點,切實完善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網絡。

  六、抓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十九)繼續搞好城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促進城市經濟和建設健康發展。試點城市應着力在強化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深化企業改革方面下功夫;要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機構改革的力度;要積極推進以養老和失業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要規範和積極培育市場體系。

  (二十)完善縣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點。試點要有利於促進農工商、貿工農一體化建設和經濟發展,推進鄉鎮企業集中發展和小城鎮建設。要逐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

  (二十一)搞好民族地區的綜合配套改革,促進對外開放。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從各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深化改革,促進對內對外開放。要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加強與發達地區經濟技術合作。發達地區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要因地制宜地進行。

  (二十二)搞好經濟體制和科技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改革要有利於加強基礎性研究,發展高新技術研究,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利用優勢,深化企業改革,形成新的企業組織制度和高效的企業管理制度。加快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步伐。繼續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技術開發和科技服務機構的研究開發經營活動,要逐步進入市場,促使科技經濟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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