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544號
2019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

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5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 年)》,確保《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在礦山、冶金和化工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塵毒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19〕406號,以下簡稱406號文件)取得實效,決定在礦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內容

各地要針對塵毒危害嚴重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抓住關鍵環節,着力查處以下違法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合格未採取有效工程或個體防護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二、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9年6月至7月)。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訂實施方案,做好人員調配和業務培訓,確保監督執法人員數量與工作任務相匹配、監督執法能力水平達到工作要求、監督執法行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

1.各地要根據406號文件要求明確治理重點和納入治理範圍的用人單位底數,依據《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監督檢查表》(見附件1)開展專項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納入406號文件治理範圍的礦山、冶金企業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納入原安監部門職業危害申報系統的建材企業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集中整治階段實行《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月報制度,各地於每月最後一天在衛生監督信息平台填報匯總表,國家衛生健康委監督中心負責建立網絡信息報送渠道及信息匯總統計分析工作。

2.各地要加強對重點執法對象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案件,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於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健康檢查的違法行為,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視情節輕重並處相應罰款。對於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違法行為,要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沒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用人單位,該處罰的要處罰,該停產的要停產,該納入「黑名單」(註:如綠色信貸等)的要納入「黑名單」管理。對於工藝落後、危害嚴重、整改無望的用人單位 ,要堅決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3.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指導,對專項執法工作不認真、不落實、搞形式、走過場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分別於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對部分地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

(三)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8月至11月)。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專項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對未達到任務指標要求的地區及時督促完成,並於2020年11月15日前將本省份專項執法工作總結報送我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對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技術支撐機構和監督執法機構的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依法嚴格監督。各地要組織精幹力量,採取有力措施,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建立案件台賬,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

(三)加強執法保障。各地要以專項執法工作為契機,按照工作任務與執法力量相匹配的原則,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重點充實地市、縣兩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配備相應的執法裝備和設備,提高監督執法能力。充分發揮好鄉鎮政府(街道辦)中承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專職安全員)作用,鞏固基層職業衛生執法和巡查力量。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充分發揮媒體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工作,提高全社會對勞動者健康的重視程度,為專項執法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聯 系 人:監督局 李紅軍、李晉

聯繫電話:010-68792835,68792041

附件: 1.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監督檢查表

       2.塵毒危害專項執法工作情況匯總表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6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