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9〕544号 2019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卫生健康委网站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确保《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件)取得实效,决定在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各地要针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7月)。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做好人员调配和业务培训,确保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监督执法能力水平达到工作要求、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
1.各地要根据406号文件要求明确治理重点和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底数,依据《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纳入406号文件治理范围的矿山、冶金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纳入原安监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系统的建材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集中整治阶段实行《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月报制度,各地于每月最后一天在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汇总表,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负责建立网络信息报送渠道及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2.各地要加强对重点执法对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并处相应罚款。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纳入“黑名单”(注:如绿色信贷等)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于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用人单位 ,要坚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对专项执法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分别于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对部分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8月至11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未达到任务指标要求的地区及时督促完成,并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本省份专项执法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严格监督。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加强执法保障。各地要以专项执法工作为契机,按照工作任务与执法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地市、县两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和设备,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充分发挥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中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作用,巩固基层职业卫生执法和巡查力量。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程度,为专项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联 系 人:监督局 李红军、李晋
联系电话:010-68792835,68792041
附件: 1.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表
2.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