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貫徹在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貫徹在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指示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6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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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基本建設工程和農榮生產建設中,目前有些地區由於文化部門與各有關基建部門事先互相聯繫不夠,以致建設工程與文物保護工作時常發生矛盾,甚至因此造成文物破壞和國家財產的損失。例如:一、1955年陝西省在西安周代豐鎬遺址中心區修建了一個磚瓦廠,直至廠已建成,文化部才向國務院反映。為了保護這一重要遺址,國務院不得不指示該廠停止生產。二、最近煤炭工業部在河北省邯鄲戰國時代趙王城遺址地區建廠,破壞了趙王城城垣遺址八十米左右,亦不得不電令停工,聽候解決。
今後為了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各基本建設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必須將國務院(56)國二文習字第6號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和1952年政文習字第24號關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貫徹到各基層工作單位,加強互相之間的聯繫,認眞執行。特別是各地人民委員會應按(56)國二文習字第6號通知的規定將各地保護單位名單抓緊分批公布,使各基建單位在規劃時得以先期避免。各級文化部門更應大力宣傳,主動了解和聯繫,遇到當地文化部門不能肯定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吿文化部,由文化部會同中國科學院硏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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