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陳友仁與美英法義日五國政府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五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之往覆公函

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五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之往覆公函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4月
1927年4月於漢口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美英法意日五國代表向陳友仁蔣介石提出之條件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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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一日提出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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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記署名諸人奉駐華各本國外交代表之命,遵照美英法義日政府訓令,向閣下提出下列條件。此項條件,同時送致於民軍總司令蔣介石將軍,以期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民軍在南京對各本國國民暴行所造成之局面。

(一)對於殺戮傷害侮辱及物質上之損害負責任之軍隊指揮官及關係者全部之適當處罰;

(二)民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書中應含有將來對於外人生命財產,無論以任何形式均不爲侵害騷擾之明白約定;

(三)殺傷及損害之完全賠償。

民黨當局,應速表示對於前項條件之允諾之意,非使關係國政府滿足,則前記各國政府,將至不得不執取認爲適當之手段!

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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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四日民軍入南京城,同日午前午後,均有正式服裝之民軍組織的軍隊,對於外國之領事並僑民之身體財產爲組織的暴動。因此,美英法義日五國人民,或有殺戮或傷害者,或有受殘虐之暴行生命瀕於危險者,亦不在少。其所有物被搶奪,且受極端侮辱之待遇,婦女受不可說明之暴行。美英日三國領事館被侵害,其國旗被侮辱,僑居南京之外國人家宅及營造物受組織的掠奪,多有被燒毀者。

美英法義日五國政府,對於其代表官及平穩合法從事於職業之本國人民所受此等暴行,出於明白預定計畫之下;因此,不得不要求負有責任之民黨官廳,興以滿足之匡正。於此關係國以一致要求之條項,竭力容讓矣。無論何等政府,苟於國際團體之中,自覺其對於友邦人民有自己本身之威信與責任者,對於以上三項之處理,其爲正當之匡正。蓋所有條件,不過包含最小限度之當然措置,此等要求,並非爲毀損中國國民之主權或威信而提出者。中國國民之友誼,爲關係國政府所確信,同時繼續和衷協同之睦誼,且更增尊嚴,乃關係國政府所切望者也。此等條件,毋寧爲對於中外之一種勢力而發,而此種勢力,爲對於寧案應負責任。蓋此種勢力之活動,使現有中外友誼破壞,而煽動中國國民對於友邦人民不信任及嫌惡之暴行者也。

陳友仁答覆五國之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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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四日分送漢口五國領事

對日本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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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業經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日本政府之通牒,內含擬定之條件,據稱乃:『所以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日本僑民後造成之局面。』

按國際公法,對於國際紛爭,定有和平解決之方法,今謂日本自初卽欲於此種方法以外,更求他種之解決,殊難置信。故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當聲明:該項通牒送達以前,日本旣未與外交部長接洽此事,外交部長閱讀該項通牒之時,祇可認定其意旨爲外交上談判之初步提議,以友誼的及迅速的方法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南京騷擾中日本僑民所感受之困苦與損失。

今日左右中國時局之勢力,爲歷史上所僅見。與過去之五十年間,左右日本之勢力使之脫離不平等條約之束縛者,絕無二致,諒日本人士均能洞見。是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希望日本政府能權衡其自己之利益,在目前之局勢中,拒絕參加任何之行動或辦法,足妨國民政府權力之擴張,並使國民政府早日統一全國之計劃受礙者。

日本通牒要求:『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應完全賠償,』國民政府爲答覆此項要求,準備賠償南京日本領事館所受之一切損失,其理由爲無論致成此種損失者,是否爲北方逆軍,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國區域內有一友邦之領事館業被侵害,則係已成之事實也。

至於賠償日本僑民之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之問題,國民政府進備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賠償此種損失;但經切實證明某種損失爲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砲擊南京或爲北方逆軍及挑撥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賠償之列。

通牒中復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傷侮辱及財產損失情事之軍隊長官及有關係人員皆受相當懲罰,』此項要求,直臆斷攻克南京之革命軍爲騷擾該城之軍隊,此點業於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證,但政府已遣派人員就該項事件之事實,作嚴密之調查,並謀證實攻克南京之程潛軍長在軍事委員會報告之重要實事。程軍長稱:當攻克南京之時,在南京城內挾有槍械北軍被包圍者有三萬之衆,隨軍人等亦有數千之譜,程軍長並報告業將與騷擾有關者多人,就地正法。國民政府茲特提議:懲辦負責人員問題,當俟調查所得之報告以爲解決,或卽採政府遣派調查委員(現正在進行)之報告,或由國民政府及日本政府立卽組織國際調查委員會,共同調查,提出報告。

至通牒中要求:『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並出書面擔保以後決無有妨外人生命財產之暴動及風潮』一項,國民政府之意見,以爲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騷擾確實證明乃由於國民革命軍之過失時,實無提出之理由。故國民政府提議:道歉之問題,亦當俟國民革命軍有否過失之問題決定後,再行解決。此項先決問題,或由現在進行調查之政府調查委員解決之,或由擬議之國際委員會解決之。同時,國民政府對於南京事件,深爲抱憾。前得南京日本領事館被侵害之消息時,即由外交部長以此意轉達日本政府茲特將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國民政府爲負責之主治機關,自不能容許無論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動及風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財產。且國民政府一再宣言:外僑生命財產之保護,爲其固定之政策。故對於國民革命軍之主管當局,自當令其不獨照此意義出書面之擔保,且必負責注意有效辦法之實行,使外人之生命財產,鹹得相當之保護。

雖然,國民政府爲開誠布公計,有不能已於言者:國民政府深信在華之日僑及他國僑民,對於其生命財產之保護,苟欲得最佳之保證,非祛除民族主義之中國與列強間諸種困難之根本原因不爲功。今日列強尙欲維持不平等條約之制度;庸詎知使外人生命財產足瀕於危險者,卽此種不平等條約爲之厲階,蓋外人堅執不舍之種種條件,實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適應咸宜,此種條件一日不取銷,外人生命財產之危險必繼續存在;而此種條件,自有偉大之歷史且自覺其新力量之國家觀之,實爲一種恥辱及脅迫也。

因是,國民政府準備任命代表,與日本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議民族主義之中國與日本間諸種問題之解決。此種解決,一方當保證日本之合法的利益,一方當重新改善兩國間之國交狀況,以平等互惠爲根據,確定並實施兩國相互之利益及關係。

對英國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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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業經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英國政府之通內,含擬定之條件據,稱乃『所以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英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

英國通牒要求:『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應完全賠償,』國民政府爲答覆此項要求,準備賠償英國日本領事館所受之一切損失,其理由爲無論致成此種損失者,是否爲北方逆軍,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國區域內有一友邦之領事館業被侵害,則係已成之事實也。

至於賠償英國僑民之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之問題,國民政府進備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賠償此種損失;但經切實證明某種損失爲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砲擊南京或爲北方逆軍及挑撥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賠償之列。

通牒中復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傷侮辱及財產損失情事之軍隊長官及有關係人員皆受相當懲罰,』此項要求,直臆斷攻克南京之革命軍爲騷擾該城之軍隊,此點業於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證,但政府已遣派人員就該項事件之事實,作嚴密之調查,並謀證實攻克南京之程潛軍長在軍事委員會報告之重要實事。程軍長稱:當攻克南京之時,在南京城內挾有槍械北軍被包圍者有三萬之衆,隨軍人等亦有數千之譜,程軍長並報告業將與騷擾有關者多人,就地正法。國民政府茲特提議:懲辦負責人員問題,當俟調查所得之報告以爲解決,或卽採政府遣派調查委員(現正在進行)之報告,或由國民政府及英國政府立卽組織國際調查委員會,共同調查,提出報告。

按屠殺友邦人民,爲國際公法及文明各國通例所嚴禁;而對友邦人民在己國領土內者,施屠殺之行爲,其情形尤爲重大;而轟擊友邦城市之行爲,亦懸爲厲禁。因是,國民政府提議:上述之國際調查委員會,亦當調查英國政府海軍於三月二十四日砲擊毫無防禦之南京一案之情形,以及英國歷次所爲之不法行動,如一九二五年英人主管之武裝兵士所致成之上海五卅案,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英國武裝水兵及義勇隊在沙面之屠殺及去年英國海軍之砲擊萬縣等等。

至通牒中要求:『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並出書面擔保以後決無有妨外人生命財產之暴動及風潮』一項,國民政府之意見,以爲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騷擾確實證明乃由於國民革命軍之過失時,實無提出之理由。故國民政府提議:道歉之問題,亦當俟國民革命軍有否過失之問題決定後,再行解決。此項先決問題,或由現在進行調查之政府調查委員解決之,或由擬議之國際委員會解決之。同時,國民政府對於南京事件,深爲抱憾。前得南京英國領事館被侵害之消息時,即由外交部長以此意轉達英國政府茲特將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國民政府爲負責之主治機關,自不能容許無論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動及風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財產。且國民政府一再宣言:外僑生命財產之保護,爲其固定之政策。故對於國民革命軍之主管當局,自當令其不獨照此意義出書面之擔保,且必負責注意有效辦法之實行,使外人之生命財產,鹹得相當之保護。

雖然,國民政府爲開誠布公計,有不能已於言者:國民政府深信在華之英僑及他國僑民,對於其生命財產之保護,苟欲得最佳之保證,非祛除民族主義之中國與列強間諸種困難之根本原因不爲功。今日列強尙欲維持不平等條約之制度;庸詎知使外人生命財產足瀕於危險者,卽此種不平等條約爲之厲階,蓋外人堅執不舍之種種條件,實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適應咸宜,此種條件一日不取銷,外人生命財產之危險必繼續存在;而此種條件,自有偉大之歷史且自覺其新力量之國家觀之,實爲一種恥辱及脅迫也。

因是,國民政府準備任命代表,與英國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議民族主義之中國與英國間諸種問題之解決。此種解決,一方當保證英國之合法的利益,一方當重新改善兩國間之國交狀況,以平等互惠爲根據,確定並實施兩國相互之利益及關係。

對美國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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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業經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美國政府之通牒,內含擬定之條件,據稱乃『所以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美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

美國通牒要求:『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應完全賠償,』國民政府爲答覆此項要求,準備賠償美國日本領事館所受之一切損失,其理由爲無論致成此種損失者,是否爲北方逆軍,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國區域內有一友邦之領事館業被侵害,則係已成之事實也。

至於賠償美國僑民之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之問題,國民政府進備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賠償此種損失;但經切實證明某種損失爲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砲擊南京或爲北方逆軍及挑撥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賠償之列。

通牒中復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傷侮辱及財產損失情事之軍隊長官及有關係人員皆受相當懲罰,』此項要求,直臆斷攻克南京之革命軍爲騷擾該城之軍隊,此點業於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證,但政府已遣派人員就該項事件之事實,作嚴密之調查,並謀證實攻克南京之程潛軍長在軍事委員會報告之重要實事。程軍長稱:當攻克南京之時,在南京城內挾有槍械北軍被包圍者有三萬之衆,隨軍人等亦有數千之譜,程軍長並報告業將與騷擾有關者多人,就地正法。國民政府茲特提議:懲辦負責人員問題,當俟調查所得之報告以爲解決,或卽採政府遣派調查委員(現正在進行)之報告,或由國民政府及美國政府立卽組織國際調查委員會,共同調查,提出報告。

按轟擊友邦城市之行爲爲國際公法及文明各國通例所禁。止因,是國民政府提:議上述之國際調查委員會,亦當調查美國政府海軍於三月二十四日砲擊毫無防禦之南京一案之情形,

至通牒中要求:『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並出書面擔保以後決無有妨外人生命財產之暴動及風潮』一項,國民政府之意見,以爲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騷擾確實證明乃由於國民革命軍之過失時,實無提出之理由。故國民政府提議:道歉之問題,亦當俟國民革命軍有否過失之問題決定後,再行解決。此項先決問題,或由現在進行調查之政府調查委員解決之,或由擬議之國際委員會解決之。同時,國民政府對於南京事件,深爲抱憾。前得南京美國領事館被侵害之消息時,即由外交部長以此意轉達美國政府茲特將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國民政府爲負責之主治機關,自不能容許無論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動及風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財產。且國民政府一再宣言:外僑生命財產之保護,爲其固定之政策。故對於國民革命軍之主管當局,自當令其不獨照此意義出書面之擔保,且必負責注意有效辦法之實行,使外人之生命財產,鹹得相當之保護。

雖然,國民政府爲開誠布公計,有不能已於言者:國民政府深信在華之美僑及他國僑民,對於其生命財產之保護,苟欲得最佳之保證,非祛除民族主義之中國與列強間諸種困難之根本原因不爲功。今日列強尙欲維持不平等條約之制度;庸詎知使外人生命財產足瀕於危險者,卽此種不平等條約爲之厲階,蓋外人堅執不舍之種種條件,實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適應咸宜,此種條件一日不取銷,外人生命財產之危險必繼續存在;而此種條件,自有偉大之歷史且自覺其新力量之國家觀之,實爲一種恥辱及脅迫也。

因是,國民政府準備任命代表,與美國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議民族主義之中國與美國間諸種問題之解決。此種解決,一方當保證美國之合法的利益,一方當重新改善兩國間之國交狀況,以平等互惠爲根據,確定並實施兩國相互之利益及關係。

對法國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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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業經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法國政府之通牒,內含擬定之條件,據稱乃『所以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法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

至於賠償法國僑民之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之問題,國民政府進備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賠償此種損失;但經切實證明某種損失爲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砲擊南京或爲北方逆軍及挑撥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賠償之列。

通牒中復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傷侮辱及財產損失情事之軍隊長官及有關係人員皆受相當懲罰,』此項要求,直臆斷攻克南京之革命軍爲騷擾該城之軍隊,此點業於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證,但政府已遣派人員就該項事件之事實,作嚴密之調查,並謀證實攻克南京之程潛軍長在軍事委員會報告之重要實事。程軍長稱:當攻克南京之時,在南京城內挾有槍械北軍被包圍者有三萬之衆,隨軍人等亦有數千之譜,程軍長並報告業將與騷擾有關者多人,就地正法。國民政府茲特提議:懲辦負責人員問題,當俟調查所得之報告以爲解決,或卽採政府遣派調查委員(現正在進行)之報告,或由國民政府及法國政府立卽組織國際調查委員會,共同調查,提出報告。

按屠殺友邦人民,爲國際公法及文明各國通例所嚴禁。因是,國民政府提議:上述之國際調查委員會,亦當調查參加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國武裝軍隊參加英國武裝水兵及義勇隊在沙面殺傷中國學生及工人之情形,

至通牒中要求:『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並出書面擔保以後決無有妨外人生命財產之暴動及風潮』一項,國民政府之意見,以爲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騷擾確實證明乃由於國民革命軍之過失時,實無提出之理由。故國民政府提議:道歉之問題,亦當俟國民革命軍有否過失之問題決定後,再行解決。此項先決問題,或由現在進行調查之政府調查委員解決之,或由擬議之國際委員會解決之。同時,國民政府對於南京事件,深爲抱憾。前得南京法國領事館被侵害之消息時,即由外交部長以此意轉達美國政府茲特將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國民政府爲負責之主治機關,自不能容許無論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動及風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財產。且國民政府一再宣言:外僑生命財產之保護,爲其固定之政策。故對於國民革命軍之主管當局,自當令其不獨照此意義出書面之擔保,且必負責注意有效辦法之實行,使外人之生命財產,鹹得相當之保護。

雖然,國民政府爲開誠布公計,有不能已於言者:國民政府深信在華之法僑及他國僑民,對於其生命財產之保護,苟欲得最佳之保證,非祛除民族主義之中國與列強間諸種困難之根本原因不爲功。今日列強尙欲維持不平等條約之制度;庸詎知使外人生命財產足瀕於危險者,卽此種不平等條約爲之厲階,蓋外人堅執不舍之種種條件,實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適應咸宜,此種條件一日不取銷,外人生命財產之危險必繼續存在;而此種條件,自有偉大之歷史且自覺其新力量之國家觀之,實爲一種恥辱及脅迫也。

因是,國民政府準備任命代表,與法國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議民族主義之中國與法國間諸種問題之解決。此種解決,一方當保證法國之合法的利益,一方當重新改善兩國間之國交狀況,以平等互惠爲根據,確定並實施兩國相互之利益及關係。

對義國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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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業經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義國政府之通牒,內含擬定之條件,據稱乃『所以迅速解決三月二十四日國民革命軍在南京侵害義國僑民後造成之局面。』

至於賠償義國僑民之個人傷害及財產損失之問題,國民政府進備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賠償此種損失;但經切實證明某種損失爲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砲擊南京或爲北方逆軍及挑撥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賠償之列。

通牒中復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傷侮辱及財產損失情事之軍隊長官及有關係人員皆受相當懲罰,』此項要求,直臆斷攻克南京之革命軍爲騷擾該城之軍隊,此點業於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發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證,但政府已遣派人員就該項事件之事實,作嚴密之調查,並謀證實攻克南京之程潛軍長在軍事委員會報告之重要實事。程軍長稱:當攻克南京之時,在南京城內挾有槍械北軍被包圍者有三萬之衆,隨軍人等亦有數千之譜,程軍長並報告業將與騷擾有關者多人,就地正法。國民政府茲特提議:懲辦負責人員問題,當俟調查所得之報告以爲解決,或卽採政府遣派調查委員(現正在進行)之報告,或由國民政府及義國政府立卽組織國際調查委員會,共同調查,提出報告。

至通牒中要求:『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應以書面道歉並出書面擔保以後決無有妨外人生命財產之暴動及風潮』一項,國民政府之意見,以爲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騷擾確實證明乃由於國民革命軍之過失時,實無提出之理由。故國民政府提議:道歉之問題,亦當俟國民革命軍有否過失之問題決定後,再行解決。此項先決問題,或由現在進行調查之政府調查委員解決之,或由擬議之國際委員會解決之。同時,國民政府對於南京事件,深爲抱憾。前得南京義國領事館被侵害之消息時,即由外交部長以此意轉達義國政府茲特將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國民政府爲負責之主治機關,自不能容許無論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動及風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財產。且國民政府一再宣言:外僑生命財產之保護,爲其固定之政策。故對於國民革命軍之主管當局,自當令其不獨照此意義出書面之擔保,且必負責注意有效辦法之實行,使外人之生命財產,鹹得相當之保護。

雖然,國民政府爲開誠布公計,有不能已於言者:國民政府深信在華之義僑及他國僑民,對於其生命財產之保護,苟欲得最佳之保證,非祛除民族主義之中國與列強間諸種困難之根本原因不爲功。今日列強尙欲維持不平等條約之制度;庸詎知使外人生命財產足瀕於危險者,卽此種不平等條約爲之厲階,蓋外人堅執不舍之種種條件,實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適應咸宜,此種條件一日不取銷,外人生命財產之危險必繼續存在;而此種條件,自有偉大之歷史且自覺其新力量之國家觀之,實爲一種恥辱及脅迫也。

因是,國民政府準備任命代表,與義國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議民族主義之中國與義國間諸種問題之解決。此種解決,一方當保證義國之合法的利益,一方當重新改善兩國間之國交狀況,以平等互惠爲根據,確定並實施兩國相互之利益及關係。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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