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 |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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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聘任)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