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22年)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2年3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33年3月24日 1933年4月22日 公布於民國22年4月22日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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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各種學術之圖書編譯事務。
第二條
-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種圖書。
- 一、關於闡明文化及高深學術者。
- 二、關於世界專門學者所公認具有學術上之權威者。
- 三、關於內容淵博,卷帙浩繁,非私人短時間內所能完成者。
- 四、關於教育上必要之圖書。
- 五、關於學術上之名辭。
第三條
-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關於學校用之圖書、標本、儀器暨其他教育學術用品。
第四條
-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五條
- 國立編譯館置專任編譯二十人,編譯十五人,並得置特約編譯,均由館長呈請教育部延聘之。
第六條
- 國立編譯館置幹事二人至四人,分掌文書、會計、庶務事項,由館長委任之,呈報教育部。
第七條
- 國立編譯館因繕寫文件或處理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專者,合於第二條一、二、三、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合格者,由國立編譯館酌送酬金。其有重大貢獻者,得本人之同意,由國立編譯館付印,給予版稅及獎金。
- 前項版稅、獎金、酬金規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條
- 學校所用圖書、標本、儀器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
- 國立編譯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呈報教育部。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