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3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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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 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聘僱人員之進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