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3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3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政治作戰事項,特設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核議與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官兵權益保障業管事件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理作戰資訊、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三、機密維護(不含國防部公務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軍眷服務與眷村文化保存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之設置)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職務列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專業、執行機構及部隊之設立)

  本局為執行國軍政治作戰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聘雇人員之進用)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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