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2月6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3680 號令 |
廢止,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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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主管事項)
- 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
第三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 一、軍醫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 二、軍醫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事項。
- 四、國軍醫療保健及研究發展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 六、其他軍醫事項。
第四條 (各單位之設置)
-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一、醫務管理處。
- 二、醫務計畫處。
- 三、醫療保健處。
- 四、藥政管理處。
- 五、衛勤整備處。
-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醫療與專業機構之設置)
-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七條 (人員編制)
-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秘書二人或三人,視察九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編審九人或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專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八條 (主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職系)
第十條 (委員會之設置及人員)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一條 (指揮與監督)
- 國軍各級軍醫機構及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
第十二條 (篢問及聘僱人員)
-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