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
外交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 外發〔2006〕35號 2006年6月29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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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駐外外交人員(指在駐外使領館、團、處、組以及駐港澳公署等駐外外交機構常駐人員,下同)隨任配偶保障工作,是解除駐外外交人員後顧之憂、穩定外交隊伍的重要措施,是積極推動我國外交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從服務和服從國家總體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駐外外交人員配偶隨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執行《外交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駐外使領館常駐人員配偶隨任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發〔1994〕18號)。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加強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屬國家機關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其所在單位停發其工資,保留其編制和職務層次,工齡連續計算。結束隨任回國後仍回原單位工作。
二、凡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其所在單位停發其工資,保留其編制和技術職稱,工齡連續計算;結束隨任回國後仍回原單位工作。凡屬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保留其人事關係,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結束隨任回國後,事業單位和當事人恢復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凡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結束隨任回國後,其所在單位可續聘其專業技術職務,在評聘上一級技術職務時,其任職年限連續計算。
三、凡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保留其勞動關係,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結束隨任回國後,回原企業工作,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並按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本人崗位確定其工資水平。
四、凡屬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如遇國家統一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調整檔案工資。
五、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其所在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係。個人和其所在單位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款方式由單位和個人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個人和其所在單位暫停繳納其失業保險費,保留原有繳費時間,結束隨任回國工作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前後繳費時間合併計算;個人和其所在單位暫停繳納其醫療保險費,暫停享受醫療保險有關待遇,個人賬戶可繼續使用。
六、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未參保的由原單位負責發放。駐外外交人員配偶隨任前已離退休的,隨任期間的離退休金按規定繼續發放;國家統一調整離退休金時,按規定予以調整。
七、駐外外交人員配偶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出國隨任而收取補償金和管理費等費用。
外交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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