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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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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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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番地民情風俗迥異內地該番例條款在未經頒布新特別法令以前自屬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