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虐待行為致人自殺者無處罰之專條自無殺人罪可言惟姑毆其媳雖未成傷苟非出於家長懲戒權之必要範圍內仍可按照違警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酌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