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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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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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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從場立嗣並無異議而平日又屬素有嫌隙之人自不得再行告爭即使另有應繼之人招贅婿仍得均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