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接戰地域內之案件即依司令官主張亦不能說明其與該地軍事究有何利害關係者仍應屬於普通法院管轄各軍所屬軍政執法處之審判自非合法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