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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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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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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佐明知無審判權所為之審判不待撤銷根本無效亦不生一事不再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