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財政單行條例與縣官制第一條顯有抵觸因選舉檢查員警察隊長無故將選舉投票匭損毀自無從適用刑律一六一條處斷如果確無別情係屬無故毀損物件亦僅能照毀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