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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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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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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典契約已逾六十年加典契約雖未及二十年仍依原典契計算時限不准取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