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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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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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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所稱官吏與刑律所稱官員不同惟依章程或成案指定辦理之雇員尚可認為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