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1626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162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2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27號解釋
→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誤認新案為舊案應取實質主義由控訴審於判決理由內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