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1700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169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0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01號解釋
→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政衙門之設權行為其後依職權變更或撤銷受益人祗得向上級行政衙門訴願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