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售偽金丹即其中並無嗎啡毒質者如明知為偽而冒作真者出售應成立詐財罪如不知為偽而誤作真者出售雖所知係販賣嗎啡罪仍應依刑律第一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從其所犯之詐財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