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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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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8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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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第二審案件因程式未備駁斥後應准上訴至第三審案件僅得提起再審之訴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