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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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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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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訟標的價額既經第一審核定當事人並未聲明異議第三審無變更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