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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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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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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確定判決既確認運鹽契約無效則被告不能再行持引運鹽自屬當然結果執行衙門可依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