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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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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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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審發回原審之案其覆審仍以第一審論在覆判確定前之拘禁當然為未決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