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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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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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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確定後尚未執行及已在執行中脫逃者均以累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