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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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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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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蒙古未設司法機關以前所有判決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暫由大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