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徒刑執行中復犯二罪合於累犯條件者均為累犯各加本刑一等再依俱發罪處斷
強盜同時搶劫三家財物該三家雖同在一院內居住若明知其非一家且其財物不屬於共同監督範圍內者自應以三罪俱發論
強盜預定某日強搶某家在未起身時被捕者係尚在預備時期並未著手不能以未遂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