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替強盜向人說合回贖被擄之人以準正犯論
強竊盜之共同正犯中途因別故不行其所謂別故係出於自己任意中止者為準未遂犯非出於己意而因他故不行者為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