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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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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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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變價仍就具體物實施沒收處分之一種辦法罰金係抽象的財產罰二者性質不同不能混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