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3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3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3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三人在途行劫輕徵傷害事主者僅構成刑律三七四條一項之罪

  單刀木棍應認為刑律補充條例第十條之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