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三人在途行劫輕徵傷害事主者僅構成刑律三七四條一項之罪
單刀木棍應認為刑律補充條例第十條之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