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親權之父母請求懲戒其子得直接向審判衙門呈訴但父在應以父之意思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