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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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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報館攻詰個人陰私損害其名譽以達於公然侮辱之程度者為限得依妨害名譽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