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內管轄各條除與民訴律草案管轄各節扺觸之部分外仍繼續有效惟該章程第九條規定顯與法院編製法審級制度扺觸自不能復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