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付公判原無必須經過抗告期間始付公判之必要
判決文內繕寫錯誤並非違法判決上級審自無庸以裁判為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