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會匪號召黨徒收藏爆裂物並勾通外匪定期搶劫墟市實有擾亂公共之犯意不必著手已構成懲治盜匪法第四條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