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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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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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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犯判決未宣示及牌示者自屬無效不能認為再犯徒刑改受笞刑應以受執行徒刑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