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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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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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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訴訟既因和解終結則從參加人即失其所輔助之主體如對於兩造有所請求時可以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