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

大總統令禁煙文 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
大總統 孫中山
1912年3月2日
大總統令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口文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3月2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27號第3至4頁原文沒有分段。

近世文化日進,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遞嬗。昔之喝威嚇報復爲幟志者,今也則異。刑罰之目的,在維持國權,保護公安。人民之觸犯法紀,由箇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觸而起。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復之私,亦非以示懲創,使後來相戒,蓋非此不足以保持國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罰之之程度,以足調劑箇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之平爲準,苛暴殘酷,義無取焉。

前淸起自草昧之族,政以賄成,視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興,實業衰息,生民失業。及其罹刑網也,則又從而鍛煉周納,以成其獄。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虜不察,獎殺勖殘,殺人愈多者,立膺上考,超遷以去。轉相師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試一檢滿淸史舘之所紀載,其所謂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跡淚痕所染成者也。

本總統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國難二十餘載,對於亡淸虐政,曾聲其罪狀,布告中外人士。而於刑訊一端,尤深惡痛絕,中夜以思,情逾剝膚。今者光復大業幸告成功,五族一家,聲威遠曁。當肅淸吏治,休養民生,蕩滌煩苛,咸與更始。爲此令仰該部轉飭所屬,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准刑訊。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燬。仍不時派員巡視,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復萌,重煽亡淸遺毒者,除褫奪官職外,付所司治以應得之罪。吁!人權神聖,豈容弁髦。刑期無刑,古有明訓。布吿所司,咸喻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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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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