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令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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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內務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淸官廳稱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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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蘭西人權宣言書出後,自由、博愛、平等之義,昭若日星,各國法律,凡屬人類一律平等,無有階級;其有他國逃奴入國者,待以平民,不問其屬於何國。中國政治,代主開放,貴族自由民之階級剷除最早。此歷史之已事,足以誇示萬國者。前淸入主,政治不綱,民生憔悴,逃死無所,妻女鬻爲妾媵,子姓淪於皂隸,不肖奸人從而市利,流毒播孽,由來久矣。尤可痛者,失敎同胞艱於生計,乃有奸徒誘以甘言,轉販外人,牛馬同視,終年勞動,不得一飽。如斯慘毒,言之痛心。今查民國開國之始,凡屬國人咸屬平等。背此大義,與衆共棄。爲此令仰該部遵照,迅卽編定暫行條例,通飭所屬嗣後不得再有買賣人口情事,違者罰如令。其從前所結買賣契約悉與解除,視爲雇主僱人之關係,並不得再有主奴名分。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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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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