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令禁煙文

大總統令禁煙文
大總統 孫中山
1912年3月2日
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3月2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27號第2至3頁

鴉片流毒中國,垂及百年。沉溺通於貴賤,流衍遍於全國。失業廢時,耗財殞身,浸淫不止,種姓淪亡,其禍蓋非敵國外患所可同語。而嗜者不察,本總統實甚惑之,自滿淸末年,漸知其病,種植有禁,公膏有征,亦欲剷除舊汚,自蓋前蠱。在下各善社復爲宣揚倡導,匡引不逮,故能成效漸彰,黑籍衰減。方今民國成立,炫耀宇內,發憤爲雄,斯正其時。若於舊染錮疾,不克拔滌凈盡,雖有良法美制,豈能恃以圖存。爲此申吿天下,須知保國存家,匹夫有責;束修自好,百姓與能。其有飲鴆自安,沉湎忘返者,不可爲共和之民,當咨行參議院,于立法時剝奪其選舉、被選一切公權,示不與齊民齒。幷由內務部轉行各省都督,通飭所屬官署重申種吸各禁,勿任廢馳。其有未盡事宜,仍隨時籌畫舉辦。尤望各團體講演諸會,隨分勸導,不憚勤勞,務使利害大明,趨就知向,屛絕惡習,共作新民,永雪亞東病夫之恥,長保中夏淸明之風,本總統有後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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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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