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三 太平御覽
卷六百三十八.刑法部四
刑法部五 

律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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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書》曰:初,江左用晉世張杜律二十卷,孔稚刪注修改,與竟陵王議務從輕,曰:「仲尼有言,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煞之。與煞不辜,寧煞有罪。則斷獄之職,古所難矣。寫律上國學,置律助教,依五經例策試,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齊書》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齊律》,其不可爲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幷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令》,與律幷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卒至於亡。

《三國典略》曰:齊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軌之子也。久爲法官,明解律令,議斷平允,時人稱之。

《隋書》曰:李德林,開皇元年敕令與太尉任國公於翼、高熲等同修律令,事訖,別賜九環金帶一,駿馬一匹,賞損益之多也。

又曰:劉行本爲侍御史,雍州別駕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饋錢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車之始,與其爲約,此吏故違,請加徒一年。」行本駁之曰:「律令之行,幷發明詔,與民約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輕忽憲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虧法取罪,非人臣之禮。」上嘉之。

《唐書》曰:高祖入關,除隋苛政,爲約法十二條,惟制煞人、劫盜、背軍、叛逆,餘幷蠲除之。及授禪,又用開皇律令,除其苛細五十三條格,務存寬簡,取便於時。仍遣斐寂、殷開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爲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當朝通議之士更加釐改。戴胄、魏徵又言:「舊律太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死斷其右趾焉,應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稱賴之。

又曰: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來刑網稍密,何也?」對曰:「誠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則反是,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以吏各自愛,競執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龍元年,趙冬曦上書曰:「臣聞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餘條。近有隋之奸臣,將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即舉輕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輕重必因乎愛憎。授罪者不知其然,舉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賈誼見之,必爲之慟坎。」

又曰:時所用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攻諸國法著經,以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盜賊須刻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韜》曰:文王問太公曰:「願聞治國之所貴。」太公曰:「貴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則治道通;治道通,則民大利;民大利,則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卻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則民俗利,民俗利則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願聞爲國之大失。太公曰:「爲國之大失者,爲上作事不法,君不覺悟,是大失也。」文王曰:「願聞不法。」公曰:「不法則令不行,則主威傷;不法法則邪不正,邪不正則禍亂起;不法法則刑妄行,刑妄行則賞無功;不法法則國昏亂;國昏亂則臣爲變,君不悟則兵革起,兵革起則失天下。」文王曰:「誡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興功懼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國無法則衆不知爲,無度則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則僻治,治普打國亂。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誅戮必信,民畏而懼。武威旣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國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國安;令輕君卑,君卑國危。故安國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嚴罰。嚴罰令行,則百吏皆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無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禦也。欲民之可禦,則法不可重也。法者,將立朝廷;將立朝廷,則爵服不可不貴也,爵服不可不貴也。爵服加於不義,則人賤其爵服,民賤其爵服,則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則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時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時之行,有寒有暑,聖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聖人法之,以建經紀。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長於前,冬藏於後。生長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聖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授憲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無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問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於義,義生於衆,衆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從天生,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反己自正。

《商君書》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智,弗敢謀;有勇力,弗敢煞;雖衆,弗勝。其制民尾萬之數,雖行重賞而民弗敢爭,行重罰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則也,爲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知者不得過,過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猶欲無饑而去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至東而西行,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在市,盜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立君而尊賢,是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故有道之國,法立則私義不行,君立則賢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

又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投鈎分財,投策分馬,非以鈎策爲均也,使得榮者不知所以德,得惡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堯爲匹夫,不能使鄰家至;爲主則令行禁止。由此觀之,賢未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賢。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堯之治也,蓋明法察令而己。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安樂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國富而粟多也。

《韓子》曰:魯燒積澤,天北風,火南向,恐燒國。哀公自將衆趨救火,人盡逐獸,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獸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虛靜,重變法也。

又曰:釋法術而爲治,堯不能正一國,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執規矩尺寸,則萬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於爲趙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見深澗峭如墻,深百仞。因問其鄉左右曰:「人嘗有之此者乎?」對曰:「無有。」曰:「嬰兒痴聾狂亂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馬羊牛嘗有入此乎?」對曰:「無有。」安於喟然嘆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無赦,猶入澗之必死也,則民莫知犯,何爲不治也?」

又曰:荊莊王有弟門者立法,群臣大夫、諸侯、公子入朝,馬蹄踐ニ者,廷理斬其輈,戮其禦。於是太子入朝,馬蹄踐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爲王泣曰:「必爲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誅也?」太子乃還諮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請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爲惠於法之內。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釋其爪牙,使狗用之,則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釋其刑德而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

又曰:奔車之上無仲尼,覆舟之下無伯夷。故號令者,國之舟車也。安則智廉生,危則鄙爭起。

又曰:越王問於大夫種曰:「吾欲伐吳,可乎?」對曰:「可。以吾賞厚而信,罰嚴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試焚?」於是遂焚宮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敵者之賞;勝火而死者,比勝敵之賞;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塗其體、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勝之勢也。

又曰:吳起爲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臨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車轅於北門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門之外,賜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賜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東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於西門之外者,賜之如初。」民則爭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宅。」民爭上。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漁人張網於淵,以制吞舟之魚;明主張法於天,以制強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幹;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遺訓,漢命蕭何廣之。

又曰:天爲有形之主,君爲有國之主。天以春生,猶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猶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發,天下樂之;威令之發,天下畏之。樂之故樂從其令,畏之故不敢違其令。若寬令發而人不樂,尾稱仁矣;威令發而下不畏,尾言威矣。無仁可樂,無威可畏,而能保國致治者,未之有也。

《會稽典錄》曰:董昆字文通,餘姚人也。少游學,師事潁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達法理。又才能撥煩,縣長潘松署功曹史。刺史盧孟行部,垂念冤結,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轉署昆爲獄史。孟到,昆斷正刑法,甚得其平。孟問昆:「本學律令,所師爲誰?」昆對:「事荀季卿。」孟曰:「史與刺史同師。」孟又問昆從何職爲獄吏,松具以實對。孟嘆曰:「刺史學律,猶不及昆。」召之,署文學。

杜預《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張斐《律序》曰:張湯制《越官律》,趙禹作《朝會正見律》。

《鹽鐵論》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趨,奸僞萌生。

崔實《政論》曰:君以審令爲明,臣以奉令爲忠。故背制而行賞謂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謂之作威。作威則人畏之,作福則人歸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執其柄則人莫敢抗,失其柄則還見害也。

《風俗通》曰:《皋陶謨》,虞始造律,蕭何成以《九章》,此關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當先自正,然後正人。故承憲履繩,動不失律令也。

編輯

《後漢書》曰:章帝時,陳寵代郭躬爲廷尉,帝納寵言,制除鑽,琴嚴切。鑽諸慘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詔曰:「車服制度,恣極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衆。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國。」

《魏志》曰:曹仁少時,不修行檢。及長爲將,嚴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從事。

《宋書》曰:顧深之子寶先,大明中爲尚書水部郎。先,深之爲左丞荀萬秋所劾,及寶先爲郎,萬秋猶在職,自陳不拜。世祖詔曰:「憲司之職,理有釐正,而頃刻無輕重,輒致私絕,此風難長,主者可嚴爲其科。」

劉劭《律略》曰:刪舊科,彩漢律爲魏律,懸之象魏。揚雄劇秦美新曰:金科玉條。科條謂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說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爲程,十程爲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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