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九 太平御覽
卷六百四十四.刑法部十
刑法部十一 

《易·蒙卦》曰:利用刑人,用說桎梏。

又《噬嗑》曰:初九,屨校滅趾,無咎。校者,以木絞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傳》曰:卻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梏,械也。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系之本轅。

又曰:宋華弱、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也。優,調戲也。子蕩怒,以弓梏華弱於朝。子蕩,樂轡也。張弓以貫其頸,若械之在手,故曰梏。平公見之,曰:「司武而梏於朝,難以勝矣。」司武,司馬也。言其懦弱,不足以勝敵也。

《說文》曰: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質地也。

史記》曰:桓公乃佯爲召管仲,欲甘心焉,實欲用之。鮑叔牙迎授管仲,及堂阜而脫之桎梏。

漢書》曰: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應劭曰:智略令各有當。盜但頌繫者,言見寬容,但處曹吏舍,不入監牢盜著也。恐亡,故著械,不謂盜竊乃械也。

謝沈《後漢書》曰:赤眉入長安,時式侯恭以弟盆子爲赤眉所尊,故自系。赤眉至,更始奔走,式侯從獄中參械出街中。具獄門中。

《魏略》曰:賈逵爲丞相主簿。王欲征吳,逵諫之,王怒,付獄。獄吏以逵主簿,不即著械,逵曰:「促我械。王且疑我在近職求緩於卿,將遣來察。」著械訖而果遣視之。

《江表記》曰:孫策得太史慈,即敕破械,使沐浴,賜衣巾幷設酒食。

《魏志》曰:田豫爲汝南太守。先是,郡人侯音反,前太守收其黨五百餘人,皆當死。豫悉見慰喻,破械遣之。諸囚叩頭願效,即相報語,群賊解散。

《吳志》曰:陳表傾意待士,皆樂爲用命。時有盜官物者,疑無難士施明。明壯悍,收考極毒,雖死不伏。廷尉以聞,權以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表便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設酒食,欲以誘之,明乃首服。

《晉書》曰:範廣爲堂邑令丞。劉榮坐事當死,郡以付縣。榮即縣人,家有老母,至節,廣輒暫還榮,亦如期而返。縣堂爲野火所及,榮脫械救火。事畢,還自著械。

又曰:幷州刺史司馬騰執諸胡於山東,賣充軍實,將詣冀州。兩胡一枷,石勒亦在中。

《載記》曰:符丕敗,徐義爲慕容永所獲,械埋其足,將煞之。義誦《觀世音經》,至夜,土開械脫,出於重禁之中,若有人脫之者。遂奔。

《後魏書》曰:孝文太和初,時法官及州郡縣多爲重枷,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勒以誣服,吏以爲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疑辭者,不得大枷。

又曰:宋翻爲河南令,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方結切尾青。及翻爲縣主,吏請焚之,翻曰:「且置南墻下,以待豪猾。」未幾,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翻命取尾青以鎮之,小駒旣免,入訴於宣武。宣武大怒,敕河南尹推之,翻具自陳伏。詔曰:「卿固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曰:「造具亦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於百姓,欲待凶暴之徒如駒者耳。」由是威振京師。

《三國典略》曰:東魏中尉宋游道限外授故選狀詞,渤海王怒而禁之。獄掾欲爲之脫枷,游道不肯,曰:「此王命所著,不可輒脫。」王聞而宥之。

《北齊書》曰:庫狄遷封武章郡王,其子士文爲貝州刺史,性孤直,其子啖啖官廚餅,枷於獄累日,杖之二百,步送還京。

蕭子顯《齊書》曰:戴僧靜,會稽永興人也。少有膽力,便弓馬,於都載錦,爲歐陽式所得,系兗州獄。太祖遣薛淵餉僧靜酒食,以刀子置魚腸中。僧靜與吏飲,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鎖,髮屋而出,歸太祖。

《後周書》曰:柳慶爲雍州別駕,廣陵王元欣魏之懿親,其甥孟氏屢爲凶橫。或有告其盜牛,慶捕推得實,趣令就禁。孟氏殊無懼容,乃謂慶曰:「今若加以桎梏,後復何以脫之?」欣亦遣使辯其無罪,孟氏由此益驕。慶於是大集僚吏,盛言孟氏依倚權戚侵虐之狀,言畢,便令笞煞之。此後貴戚斂手,不敢侵暴。

《唐書》曰:酷吏來俊臣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臣,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自非身死,終不得出。

《山海經》曰:貳負之臣曰危,與貳負煞{穴契}窳,帝乃梏之疏屬之山,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縛兩手與,系之山上。郭璞注曰:漢宣帝使人作上郡,發磐石石室,得一人,徒役被髮,反縛,械一足。以問群臣,莫能知。劉子政案此對之,帝大驚,於是時人爭學《山海經》也。

又曰:大荒之中,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楓木,蚩尤所棄桎梏。

《異苑》曰:新野庾紹之少字道遐與南陽宋協中表之親。桓玄時,庾爲湘東太守,病亡。協以義熙中晨起,服茱萸酒。一小兒通雲,庾湘東須臾便至,兩腳著械,脫之而坐。

《孟子》曰: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

《呂氏春秋》曰:齊有善相狗者,其鄰畜之數年,不取鼠,以告相者。曰:「此良狗也,志在獐豕鹿,不在鼠也。欲其鼠,則桎之。」其鄰桎其後足,則狗取鼠矣。

《賈誼書》曰:紂作梏數千,睨諸侯之不諂己者而桎梏之。文王桎梏,囚於羑里,七年而後得免。及武王克殷,旣定,令殷之民連梏而流之於河。民輸梏者,以手撒之,弗敢敗之,跪入之水,不敢投也。昔者文王擁此,故思愛文王,猶敬其梏,況其法教乎?

《風俗通》曰:延嘉中,京師長者皆著木屐,婦人始嫁,至作漆畫五彩爲系。謹案:黨事始發,傳詣黃門北寺,臨時惶恐,不能信天任命,多有逃亡不就栲者,九族拘系。及所過曆,長少婦女皆被桎梏,應木屐之象矣。

又曰:械,戒也,所以警戒,使爲善也。桎,實也,言其下垂至地,然後吐情首實。

《語林》曰:嵇中散夜彈琴,忽有一鬼著械來,嘆其手快,曰:「君一弦不調。」中散與琴,調之,聲更清婉。問姓名,不對,疑是蔡伯喈。伯喈將亡,亦被桎梏。

音拱

編輯

《周禮·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而桎,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者,兩手共入一木,王同姓及命上已上,雖有上罪,或或桎而己。弊,猶斷也。

《晉令》曰:死罪二械加手。

《趙書》曰:後石率精騎五千襲劭續。一戰,生擒續於青丘,鉗頸手,於襄國青陽城門頓頭稱囚。

《說文》曰:鋃鐺,鎖也。

《漢書·食貨志》曰:王莽爲貨,有誹詛者,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

又《王莽傳》曰:民犯錢,伍人相坐,沒官爲奴婢,其檻車兒女步,以鐵鎖銀鎖其頸,傳至鍾官,奴以千萬數。

華嶠《後漢書》曰:崔鈞爲西河太守,與袁紹起兵,董卓收鈞父烈,下之獄,銀鐺。卓誅,烈得歸長安也。

王隱《晉書》曰:石勒鎖荀晞頸以爲司馬而反煞之。

《南史》曰:丹徒縣令沈Л之以清廉抵罪,Л之,吳興武康人,性疏直,在縣自以清廉,不事左右,浸潤日至,遂鎖系尚方。嘆曰:「一見天子足矣。」上召問曰:「復欲何陳?」答曰:「臣坐清所以獲罪。」上曰:「清復何以獲罪?」曰:「尾承奉要人。」上曰:「要人爲誰?」Л之以手扶四面,指曰:「此赤衣諸賢皆是。若臣得更鳴,必令清譽日至。」Л之雖危言,上亦不責。後知其無罪,重除丹徒令。

又曰:褚除山陰令,縣人張次的、王休達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鎖次的等,具狀啓台。宣帝手敕慰勞,幷遣使助搜括,所出軍人八百餘戶。

《三國典略》曰:梁湘東王以鮑泉圍湘州久不陷,使平南將軍王僧辯代爲都督,數泉十罪。舍人羅重歡帥三百與僧辯俱發,先令通泉曰:「羅舍人被令送王竟陵來。」泉愕然,顧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賊不足平。」俄而重愌先入,僧辯繼之。泉方拂席而坐,僧辯曰:「鮑郎,卿有罪,今旨令我鎖卿,勿以故意相待。」羅重歡宣令,即鎖之於床側。泉舉止自若,謂重歡曰:「稽緩王師,甘授其罪,但恐後人更思鮑泉之憤耳。」僧辯意甚不平,泉乃爲啓自申,幷謝淹遲之罪。湘東怒解,遂釋之。

宋躬《孝子傳》曰:繆斐字文雅,東海蘭陵人。父忽得患,醫藥不給。斐晝夜叩頭,不寢不食,氣息將盡。至三更中,忽有二神引鎖而至,求罷椿:「尊府君昔經見侵,故有怒報。君至孝所感,昨爲天曹所攝,鎖銀鐺。」斐驚視,父己差。父雲︰「吾病,恆見二人見持,向來忽不見。」斐乃具說。父曰:「吾曾過五子胥廟,引二神象置地,當此是也。」

劉欣期《交州記》曰:居風山去郡四里,夷人從太守斐庠求市此山,雲出金。旣不許,尋有一嫗行田,見金牛出食,斫得鼻鎖長丈餘。後人往往見牛夜出,其色光耀數十里。

《說文》曰:鉗,鐵有所劫束也。鈦脛鉗也。鈦音遞。

史記》曰:衛青,平陽人。其父爲吏,與給事平陽侯家妾通,生青,爲侯家人。少時歸其父,使牧羊。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爲兄弟。青嘗至衆居室,有一鉗徒相青曰:「貴人也,官至封侯。」青嘆曰:「人奴。得無笞駡即足矣,安得封侯?」

《晉令》曰:徒著鉗者,刑竟錄輸所送獄官。

《晉律》曰:鉗重二斤,翹長一尺五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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