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孝龍尋釁滋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3) 滬 01 刑終 1078 號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1)滬01刑終10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孝龍,男,1976年7月10日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新市河路42號名都花苑27幢206室,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99弄33號1103室;因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於2015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月14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22年2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22年5月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馬天林,上海國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紀中久,浙江左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季孝龍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滬0115刑初821號刑事判決。判決後,原審被告人季孝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 察員劉金澤、俞芳出庭履行職系,上訴人季孝龍及其辯護人馬天林、紀中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季孝龍通過境外社交軟件推特發布或轉發大量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的虛假信息。

截至案發,季孝龍推特賬號關注者達31,217人。2022年4月30日,被告人季孝龍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其到案後拒不供述本案事實,且在取保候審期間仍然使用上述方法繼續發布或轉發損害國家形象的大量虛假信息。

原判確認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有:上海弘連電子數 據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相關戶籍信息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季孝龍在境外社交網絡上大量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混淆視聽,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季孝龍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法院遂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季孝龍犯尋鮮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上訴人季孝龍及辯護人提出涉案推特賬戶不屬於季使用,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即使季孝龍使用上述推特賬戶發布了涉案內容,季的行為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護人並申請對上述推特賬戶重新進行鑑定,認為季孝龍被抓後,賬戶如果存在更新情況,則可以否認該賬戶為季孝龍所控制、使用。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季孝龍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季孝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涉案賬戶是否重新鑑定,不影響本案季孝龍犯罪事實的認定,故辯護人提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審判決相同。原判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均經原審出示、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季孝龍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針對季孝龍及辯護人提出涉案推特賬戶不屬於季使用,辯護人申請對涉案推特賬戶進行重新鑑定的相關意見,經查,從該涉案賬戶內容和季孝龍本人的關聯程度,結合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足以認定該賬戶為季本人使用,故季孝龍及辯護人所提上述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李孝龍在境外社交軟件發布或轉發大量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的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尋鮮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季孝龍及辯護人提出季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採納。原審法院根據季孝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累犯等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恰當,且審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栽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燕燕
審 判 員 吳循敏
審 判 員 偉 慶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 薇
書 記 員 周 玲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