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寧政發〔2024〕2號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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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總體目標。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並納入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按照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全面推進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及保護管理,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通過開展普查工作,培養鍛煉文物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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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範圍是寧夏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普查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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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24年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制定我區實施方案,落實普查工作年度經費,抽調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普查骨幹隊伍,組織開展普查培訓,做好縣(區)試點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實地普查以對已調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複查調查為重點,完善普查登記信息,同時全面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逐級驗收後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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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全面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普查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不作為自治區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文化和旅遊(文物)部門負責全區文物普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文物普查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監督以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事項;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規劃、基礎測繪資料、數據底圖和相關的技術支持;宣傳部門負責普查宣傳動員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文物線索、數據資料和技術支持,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協調各方力量,謀劃組織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要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不作為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及其辦公室,組建普查隊伍,制定實施方案,並報自治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各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各市、縣(區)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普查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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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六、普查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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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普查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工作制度和數據質量追溯問責機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提高文物普查的時效性和相關標本、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各地、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普查信息,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確保普查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要加強普查數據資料的安全管理,對普查中涉及到國家秘密的,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文物普查中,發現已登記文物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況,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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