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祭後土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1

〈仲冬有事於後土,靈鼓不以節。法司按罪。訴云:「金鐲之過。」〉

鼓以格神,金能制樂,各率爾職,斯謂守官。國家展禮汾陽,祈穀脽上,享祀不忒,威儀孔昭,薦鼎已覆於黃雲,配俎必資於清奏。神人式序,金石克諧,坎其以都(疑),進不失旌。樂之時義,其大矣哉!相彼鼓人,佑我祭典。理宜徹茲六變,以出地祇;何得舛此八音,坐罹天討。曲誠有誤,聞回顧於周瑜;聲無可聽,闕稱美於吳札。法司按罪。其如有詞,請議叩鐲之刑,捨此援桴之失。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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