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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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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2/2007號法律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前少年觀護所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53 年 8 月 25 日
制定34條
中華民國 53 年 9 月 4 日公布
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60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令自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3, 5至8, 13至16條
增訂第17條
原第17條改為第18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修正公布第 3、5-8、13-16 條並增訂第 17 條條文原第 17 條改為第 18 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第5至7, 13至16條
刪除第17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3.總統修正公布第 5-7 及 13-16 條並刪除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3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4 日公布
4.總統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11 日
修正第4, 19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23 日公布
5.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4176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少年觀護所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7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
6.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282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少年觀護所條例;新名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6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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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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