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未獨立宣言書

己未獨立宣言書
又名:朝鮮獨立宣言書三一獨立宣言書 朝鮮
崔南善
1919年3月1日
依據學界研究,此作品的中文譯本最早於1919年3月11日以〈摧殘不死之箕子魂〉為名發布在《益世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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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版 編輯

收錄於《新韓青年》第一卷第一號(大韓民國二年〔1920年〕三月一日發行)

朝鮮獨立宣言書 編輯

  吾等茲宣言我朝鮮之爲獨立國朝鮮人之爲自由民以此告於世界萬邦闡明人類平等之大義以此誥於子孫萬代永有民族自存之正權

  仗我半萬年歷史之權威以宣言焉合我二千萬民眾之誠忠以佈明焉爲我民族恆久如一之發展而主張焉基於人類良心之發露而爲世界改造之大機運爲順應並進乎此而提起焉是天之明命也時代之大勢也全人類共存同生之權正當發動也天下何物能阻止此抑制此乎

  乃舊時代遺物之侵略主義強權主義之下爲其犧牲備嘗有史以來累千年未有之異族箝制之痛苦者已十年矣凡剝奪我生存權者幾何障礙我心靈上發展者幾何毀損我民族的尊榮者幾何我以新銳獨創得世界文化之大潮流之寄與補裨之機而被其遺失者幾何

  噫欲宣揚我舊來之抑鬱擺脫我時下之苦痛蔓除我將來之脅威興奮伸張我民族的良心國家的廉義之壓縮消殘者遂我各個人人格之正當發達遺與我可憐子弟之苦恥的財產導迎我子子孫孫永久完全之慶福者惟確實我民族的獨立爲最大急務二千萬各個人懷方寸之刃以人類通性及時代良心之正義軍與人道之干戈爲其護援今日吾人進而取之何強不挫退而作之何志不展

  丙子修好條規以來種種食金石之盟約日本之無信固可罪也學者於講壇政治家於實際視我祖宗世業以殖民地遇我文化民族以土味人徒快征服者之貪慾而已無視我久遠之社會基礎卓越之民族心理日本之無義固可責也而吾人方急於策勵自己奚暇怨尤他人急於綢繆現在奚暇懲辦宿昔今日吾人之任但有自己之建設而決不在破壞他人也以良心上嚴肅之命令開拓自家之新運命而決非以舊怨與一時感情嫉逐他排斥他也彼羈縻於舊思想舊勢力之日本爲政家爲功名的犧牲而不自然又不合理之錯誤者使之改善匡正歸還於自然又合理之正經大原也當初兩國併合非出於民族的要求者故畢竟併合之結果以姑息之威壓與差別的不平統計數字上虛飾之下利害相反之兩民族間永遠不和怨溝益深乃今日之實績也誠能以勇明果敢廓正舊誤基於真正理解之同情打開友好之新局面詎非彼此間遠禍召福之捷徑乎且對二千萬含憤蓄怨之民專以威力拘束者非止障礙東洋永久之和平而已因此而爲東洋安危主軸之四萬萬中華人對於日本而危懼猜疑去益濃厚其結果必致東洋全局共倒同亡之悲運也明矣今日吾人之謀獨立使朝鮮人獲遂正當之尊榮也並使日本人救出於邪路全其支持東亞者之責也使中華人脫免於夢寐不安之恐怖也且世界之平和人類幸福以東洋平和爲重要一部則朝鮮獨立爲必要之階段豈區區感情上問題已哉嗚呼新天地展開於眼前矣威力時代已去而道義時代斯屆矣過去全世紀之所鍊磨長養之人道的精神方投射新文明之曙光於人類歷史上矣新春已來於大界催萬物之回蘇閉蟄呼吸於凍氷寒雪者彼一時也振舒氣脈於和風暖陽者此一時也吾人際天地之復乘世界之變潮固無所躊躇忌憚也護全我固有之自由權飽享我生旺之樂發揮我自足之獨創力結紐民族的精華可也

  吾等今茲奮起矣長心與我同存真理與我並進無論男女老幼皆活發奮起於陰鬱之古巢與萬彙羣象得遂欣快之復活千百世祖靈佑我於冥冥全世界氣運爲我外護着手即成功也第向前頭之光明而驀進哉

公約 編輯

  一吾人今日此舉爲正義人道生存尊榮之民族的要求須要發揮自由之精神決毋逸走於排他之感情

  一以最後一人最後一刻爲限快快發表我民族之正當意思

  一一切行動務要尊重秩序使吾人主張之態度一出於光明正大貫徹始終

  朝鮮建國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日

朝鮮民族代表 編輯

  孫秉熙  吉善宙  梁甸伯  李昇薰  梁漢默

  金昌俊  李鐘一  申錫九  韓龍雲  李弼柱

  白龍城  金完圭  金秉祚  權東鎭  權秉悳

  羅龍燠  羅仁協  劉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龍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4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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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的著作權過期,因此在日本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該法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對於文字作品,其著作權在作者去世70年後過期(合作作品以最後去世的作者為準);作品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時,著作權於發表後70年後過期。

此前該法中規定的保護期曾多次修改。於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於1967年或更早發表的、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其於日本的著作權已經過期。此後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後發表的匿名、組織名義的作品應適用上述70年的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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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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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 編輯

收錄於總統直屬3·1運動及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成立100周年紀念活動促進委員會《簡單而正確地解讀3‧1獨立宣言》(2019年3月1日發行)

  我們宣告今日之朝鮮為獨立之國家,朝鮮人民為國家之主人。我們將之告於世界萬邦,以明人類平等之大義,確保子孫萬代永享民族獨立之正當權利。

  該宣言以朝鮮五千年歷史為依託,蘊含兩千萬民眾的赤誠之心。我們的民族將永遠追求自由發展,順應人類良知孕育而成的世界發展大趨勢。這是上天的旨意、時代的潮流,源於全人類共存的正當權利。世上沒有什麼能阻擋我們的獨立。

  我們因舊時代的遺物——侵略主義和強權主義而犧牲,數千年來首次被其他民族欺凌,這樣的痛苦我們已經承受了十年之久。這期間我們因主權淪喪而遭受了無盡的痛苦;因精神文化發展機會受阻、民族尊嚴受損而遭受的疼痛又是何其之多;因失去以新技術和創新力推動世界文化發展的機會而遭受的痛苦同樣數不勝數。

  啊!若想拋開往昔之積怨,擺脫今日之痛苦,若想消除將至之危機,喚醒慘遭蹂躪的民族良知,若想恢復失去的國家正義,培養民眾獨立的人格,若想為可憐的後代留下完整的幸福而非痛苦的遺產,對我們來說,當務之急就是切實保障民族獨立。

  今天,我們兩千萬朝鮮人民,人人胸懷方寸之刃。人類和時代的良知將成為保護我們的正義之師和道義之盾。如果我們奮起抗爭,必能挫敗一切強敵。即使暫時退讓,只要我們願意,也必能實現想要的目標。

  我們不會因為1876年《江華島條約》後日本違背各項承諾,而指責它不守信義。我們不會因為日本的學者和政治家掠奪我們的土地,像對待野蠻人那樣對待我們文明的民族,無視我們悠久的歷史和民族優秀的心性,而指責它不講道義。

  我們忙於鞭策自己,無暇埋怨他人;我們急於未雨綢繆,無暇追究過往之失。現在,我們要做的是重塑自身,並非毀滅他人。我們只希望在良知的指引下開拓新的命運,絕非出於長久的積怨和一時的激憤而驅逐他人。日本政治家已為舊思維和舊勢力所俘虜,我們只想糾正因他們的功利之心而被迫犧牲的不合理現實,重建合理、正義的世界。

  我們自始至終都反對朝日合併,現在讓我們看一看朝日強制合併造成的後果吧。日本肆意欺壓我們,民族歧視和虛假的統計數字使兩個有着不同想法的民族之間產生了難以和解的怨恨。果斷糾正過去的錯誤,以真正的理解和認同開創友好的新世界,無疑是避免雙方災難、獲得幸福的捷徑!

  依靠武力壓迫滿腔鬱憤和怨恨的兩千萬朝鮮人,並不能保障東亞的和平。這會使左右東亞安全與危機的主軸——四億中國人更加懼怕和討厭日本,最終必將導致整個東亞走向滅亡的悲劇。我們今天的獨立不僅能使朝鮮人獲得應有的繁榮,而且能使日本擺脫錯誤路線,盡到對東亞的責任。同時,我們的獨立還能使中國擺脫領土遭日本掠奪的不安和恐懼,為世界和平與人類幸福的重要一環——東亞和平奠定基礎。朝鮮之獨立豈能視為感情用事?!

  啊!新的天地將展現在我們眼前。武力的時代即將過去,正義的時代即將來臨。今天經歷數千年磨練的人道精神已經開始散發新的文明之光,照亮人類的歷史。整個世界都將迎來新的春天,所有生命都將獲得重生。冰天雪地的窒息時代即將過去,和風煦日、生機勃勃的新時代即將來臨。

  在世界正義覺醒的今天,我們將順應世界的變化,絕不心存躊躇和顧忌;我們將守護與生俱來的自由,盡情享受富足的生活;我們將發揮天賦的豐富獨創力,在春意盎然的世界綻放優秀的民族文化之花。

  我們將為此挺身奮起。良知將與我們同在,真理將與我們同行。男女老少都將衝出陰鬱的舊屋,和世間的一切共同喜迎嶄新的重生。

  數千年的祖靈將從內在庇佑我們,世界機運將從外在保護我們。開始就意味着成功,我們只管向着前方的光芒奮力前行。


約法三章

  一,我們今日之行動是為捍衛正義與人道,是出於獲得生存和尊嚴的民族需求。我們弘揚自由精神,絕不因排他性的情感而肆意妄為。

  二,我們將盡力展現民族之合理大義,直至最後一人,最後一刻。

  三,一切行動均遵守秩序,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地表達我們的主張與態度。

  朝鮮建國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一日(1919年3月1日)


朝鮮民族代表

 孫秉熙 吉善宙 李弼柱 白龍城 金完圭 金秉祚 金昌俊 權東鎮 權秉惪 羅龍煥

 羅仁協 梁甸伯 梁漢默 劉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龍 李昇薰 李鍾勛 李鍾一 林禮煥

 朴准承 朴熙道 朴東完 申洪植 申錫九 吳世昌 吳華英 鄭春洙 崔聖模 崔 麟

 韓龍雲 洪秉箕 洪基兆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104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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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的著作權過期,因此在日本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該法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對於文字作品,其著作權在作者去世70年後過期(合作作品以最後去世的作者為準);作品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時,著作權於發表後70年後過期。

此前該法中規定的保護期曾多次修改。於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於1967年或更早發表的、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其於日本的著作權已經過期。此後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後發表的匿名、組織名義的作品應適用上述70年的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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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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